摘要原告主張,學生在2022年開學後,因遲到、缺交作業及考卷未訂正等情形,屢遭導師要求罰抄課文。
台中一名就讀市立高中國中部的學生與家長,因不滿導師要求提早到校、遲到及課業事項須抄寫課文,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。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後認定,教師相關作為屬於正常輔導管教範圍,原告未能證明有違法侵權行為,也無法證明學生身心狀況與管教措施具有因果關係,因此判決駁回。
學生指稱罰抄影響作息與身心
原告主張,學生在2022年開學後,因遲到、缺交作業及考卷未訂正等情形,屢遭導師要求罰抄課文。家長並指稱,導師要求學生清晨7時25分到校考試或自習,另訂定超出能力的成績門檻,導致孩子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抄寫,影響放學、補習與生活作息。
家長方面進一步主張,學生因此出現不願上學、情緒低落等情形,並指控相關管教影響學習權、受教權及身體健康權。求償內容包括學生轉學費、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約140萬餘元,學生母親另請求精神慰撫金60萬元,總額超過200萬元。
校方抗辯教學安排未涉不當管教
校方與導師則否認有強制不當管教,說明7時25分到校是配合學校每週五升旗典禮的提醒,並非每日要求學生提前到校。至於聯絡簿中記載的到校練習或考試,多屬各科教師希望學生加強練習的教學安排;抄寫內容也主要與作業、考卷錯誤訂正有關,並未要求未完成者不得午休或上體育課。
法院審酌聯絡簿及相關教學紀錄後認為,學生在校期間確有遲到、缺交作業及未訂正考卷等情形。判決指出,守時是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,導師針對學生遲到與課業狀況採取抄寫、訂正等方式,目的在維持班級秩序及輔導學習,難認已逾越教師依法執行職務的界線。
法院也認為,原告雖提出學生身心狀況受影響的主張,但未能舉證該症狀與導師管教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。全案因此不符合國家賠償成立要件,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遭駁回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;本案仍可依法上訴,後續是否續行救濟有待當事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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